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我國經濟和社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作為社會管理重要組成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于其機制、體制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之間,存在許多客觀和內在的不適應、不配套、不同步,進而造成消防工作滯后于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城市抗御火災的總體能力較低,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狀況不容樂觀。其中,以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問題尤為突出。如何切實有效地加強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是當前消防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提出幾點看法和建議,以供同行商榷。
一、公眾聚集場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公眾聚集場所涵蓋的范圍很廣,公安部61號令、73號令均作出了較為清晰的界定,即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人員較為集中的場所等。對于這類場所現有的消防監督管理體制和機制的不適應性顯得尤為突出,具體表現為:
1、消防行政執法機關與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問題的增長不對稱
公眾聚集的營業性場所近年來大量增加,這種狀況造成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公安消防監督人員數量之少與公眾聚集場所數量之多,導致部分公眾聚集場所游離于消防監督檢查之外,處于失控和漏管狀態;二是監督檢查任務繁重,一定程度上使公安消防部門疲于應付,不深不細的工作狀況。
2、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的缺位與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自主調解能力的不到位
在公眾聚集場所經營的過程中,由于其內在經濟人的動力、非計劃的安排、短期的目標定位等因素,總會產生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例如不能為公眾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條件、或心存僥幸、或自認為利用非正常的人際關系便可以解決問題等,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漠視消防安全,火災隱患大量存在,公眾聚集場所既未納入檢查,又缺乏必要的督促和培育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檢查機制,導致火災事故頻發。
3、行業、系統行政管理職能弱化,降低了消防安全宏觀控制的效能
隨著政企分開、企業改制等改革的深入實施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一些行業、系統管理部門被撤并或管理職能被弱化,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大量增多,企業成為了市場的主體。行業系統管理的體制以及落實上級文件、政策的管理方式已經不復存在,行業系統內部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的約束力也大打折扣。長期以來公安消防部門包攬消防工作的工作模式,同樣也造成工商、文化、旅游、衛生等行政監管部門參與消防管理的思想缺位,一定程度上形成行政監管部門不愿管、不敢管消防工作的傾向。近些年來,由于火災形勢十分嚴峻,在政府的組織協調下,盡管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將消防安全作為公眾聚集場所市場準入的前置條件,但各部門大都是僅審查一下消防手續而已,真正對消防安全條件把關和實施監督檢查的,仍然是公安消防部門一家。
二、加強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的對策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社會單位自我管理將逐步走向自主管理,國家行政管理由微觀管理轉向宏觀管理,由直接控制轉為間接調控。因此,加強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必須圍繞《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的工作目標,筆者認為,應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準確定位消防監督檢查職能,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的宏觀控制
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1)在消防安全上自私自利、損人利己,只產生負外部效應,不產生正外部效應;(2)整個社會消防安全信息缺乏,某些單位對火災隱患隱而不報,剝奪公眾知情權;(3)在消防宣傳、隱患整改、防火檢查等工作中不作為。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宏觀的引導,通過明確標準、強化服務、嚴格審批準入,加強消防安全信息的公眾公告等措施,在增強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的同時,保證新建和已有的公眾聚集場所符合國家防火標準;要嚴格按照公安部73號令的要求,實施對公眾聚集場所的抽樣性檢查,達到通過檢查具體單位而控制社會消防安全的理想效果。
2、強化行業管理職能,建立切實有效的調控機制
《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對行政許可前置條件的嚴格限制,取消了工商、文化等部門在賓館、商場、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市場準入前的消防安全條件審查,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對公眾聚集場所的監督力度。對此,公安消防部門要摒棄以往“重許可、輕監管”的傳統作法,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使教育、衛生、文化、旅游、商貿等行業主管部門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行業管理工作之中,切實承擔起行業消防安全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3、樹立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規范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從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現狀看,普遍存在主體意識缺位和不知道如何規范消防管理的困惑。可以通過政府、行業、公安消防部門的正確引導,火災案例的教訓,能夠在不斷強化中加以解決。筆者認為應認真梳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可以利用的人力資源,合理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準確掌握消防設施、設備的配置和使用情況,本著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一一對應的原則,制定各級責任人員的職責,建立“人員、崗位、設施”三位一體的管理體系,逐級落實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形成依托單位日常行政管理架構的消防安全責任鏈。
4、強化公眾聚集場所規范消防安全管理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消防安全作為公眾聚集場所內在的安全條件,理當讓公眾及時知曉,通過公眾的監督以及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杠桿的約束效益,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效能。鑒于此,一是在公安消防部門對公眾聚集場所實施抽查的工作中加強信息的公告,對消防安全不達標的單位,不僅要公告依法懲處的情況,而且還要向公眾告知其存在的問題及由此可能引發的危害;二是會同公眾聚集場所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其中的行業等級評定,擴大行業管理的約束力,通過公示評定結果、強化導向引導等措施,強化公眾聚集場所規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三是同國家質量認證管理部門聯系,完善質量管理體系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內容,在貫徹質量管理標準的過程中,規范消防安全管理。
在社會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呈現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社會單位、公民構成的多元化格局中,做好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絕非政府或某一行政部門、某一單位可以完成的,它需要構建責任主體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協作、相互推動的良性互動機制,只有建立系統化協作機制,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全社會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的效能,保障廣大社會單位尤其是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
更多資料請點擊:安全教育
分享按鈕責任編輯 :Munro (易 安 網 版 權 所 有 ,未 經 授 權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轉 載 ! )
2013 ©易安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備11028188號 | 京公網安備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