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第二章第七條要求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人員;
3)有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4)有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測與測試手段;
5)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6)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7)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款強調了生產勞動防護用品企業的主體資格,即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是具有
法人資格的企業。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核發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準生產勞動防護用品。這樣做既保護合法企業的正常生產,又能夠有效地制止一些小作坊、黑窩點生產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三、四款是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形成批量生產合格產品能力必須具備的硬件。生產場所應是固定的,能夠滿足生產需要的設施,包括生產車間、倉庫、試驗室等;生產設備應是保證生產的產品符合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機臺裝備及生產線;檢驗與測試手段應符合產品檢驗測試精度要求并保持完好,包括主要檢測設備、儀器及器具等;技術人員應是能對生產中出現的技術質量問題做出正確分析,并能及時處理的技術骨干,包括管理人員、技術工人和檢測人員。
企業在整合資源創造上述條件時,一方面要堅持做到“為我所有”,即正常生產要用到的生產設備、檢測檢驗設備。比如絕緣鞋產品出廠前要逐只測試電絕緣性能,企業就必須有自檢設備。另一方面要盡量考慮“為我所用”,在技術力量、生產設備設施、檢測設備等方面,可以本著資源共享的原則,進行多方合作。同樣以檢測設備為例,如安全網產品,在一個地區某質檢中心或企業有一套檢測裝置,鄰近的企業可以協議的形式租用。企業不考慮社會資源的利用,搞小而全不可取;管理部門不從實際出發,照搬條條,變相卡企業也是不對的。
第五、六款是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進行標準化管理和程序控制的軟件。質量保證體系應符合國際國內通行的認證模式,不僅要有質量方針、目標和計劃,還應制定:質量管理機構和制度、質量檢測制度、倉庫管理制度、廢品管理制度、職工教育制度、質量信息反饋制度等。
產品標準是生產企業的核心技術文件,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應是最新發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無上述標準則依據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但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安全防護性能指標必須符合安全防護要求,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
相關文件應包括產品技術文件、生產工藝文件、出廠隨機文件。如: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出廠合格證、工藝流程及主要工序工藝卡,包裝技術條件等。
第七、八款是對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能力的考核。企業能否生產出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產品,是取得安全標志的必要條件。我國現有勞動防護用品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共73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準基本齊全。《安全生產法》和《規定》中關于標準的統一提法是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反映出國家強調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的級別要求和進一步加快標準化進程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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